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YUAN ZH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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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等8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 沙漠生态保护 判前修复 执法司法保护大格局
【要旨】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探索在案件审理期间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切实解决生态损害修复周期长、实际修复费用可能大于法院判决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通过检察机关主导、审判机关支持、行政机关履职、侵权人配合、专业公司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在判决前全部完成,既实现了生态的真正恢复,也防止出现费用不足、工程“打折”、无人“买单”现象出现。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0日,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与张某签订《储油罐租赁协议》,将G204罐内的油泥交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某进行处置。张某联系郭某某等人帮忙运输并倾倒清理出的油泥。同年6月1日至2日,在张某的带领下,郭某某等人驾驶危货车辆,将废油泥运输至灵武市马家滩大羊其村二队东侧荒沙地凹坑处进行非法倾倒。案发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对涉案废油泥进行了紧急处置,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承担紧急处置费用20万元和12万元。
【调查和诉讼】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宁夏某能源化工企业、张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受损的线索。2021年9月24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本案立案审查并开展调查核实,宁夏某能源化工企业、张某等8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等8人将90余吨废油泥倾倒在毛乌素沙漠的天然牧草地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专家全面评估,出具意见书。认定污染区域土壤存在铅和总石油烃污染,生态环境存在风险,土壤污染严重,生态恢复费94420元。2021年9月28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 24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6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夏某能源化工企业、张某等8人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65800元、共同支付检测评估费28620元。2022年1月4日,检察官办案组针对诉讼请求中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问题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进行沟通,就可能出现的判决后被告交纳的赔偿金不足以完成修复工程问题交换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征求各方意见、委托具备资质企业编制施工方案、召开会议协商确定后即行实施、开庭审理前确定修复费用的方案达成一致。2022年1月10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与灵武市生态环境分局共同主持,召开由当地政府、专业施工企业、侵权人代表参加的修复方案协商会,确定修复方案、费用结算、工程施工、验收交接等具体事项。
在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大力推动下,修复工程仅用时一周即基本完工,工程决算、费用确定、验收交接也在3天内完成。各侵权人依照过错程度,主动承担了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检测评估等全部费用,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受损公益得到全面恢复,据此,2022年1月24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就该案民事部分撤回起诉。2022年2月14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2万元,李某某、张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中存在生态修复周期长、实际修复费用大于鉴定或专家意见确定金额等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与环保部门共同召开修复方案协商会,商定修复方案、费用结算、验收交接等具体事项,推动侵权公司与侵权人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检测评估等全部费用,积极尝试在法院审理期间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精准确定修复费用,先行完成生态修复,最终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受损公益得到全面有效恢复,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